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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 时间:2025-04-05 10:41:58 来源:持筹握算网 作者:庾澄庆 点击:14次

一、法律主体的类型:动物、人和圣灵 历史以来,在实在法上,法律主体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形态,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也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

(二)较发达架构:选举法 + 议决规则 + 宪法 与基本架构相比,较发达架构解决一个问题:宪法在政党法架构中果真可有可无吗?按照凯尔森的规范等级体系理论,形式宪法若有政党规范,其将受到 严格的修宪程序保障,其安定性远远超过下位法的政党规范。再者,仅靠党内法规不足以反寡头铁律,所以,必须引入国法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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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韩国宪法》第 8 条第 1 款确认组建政党的自由,该条第 3 款再规定政党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活动资金,借此将第 1 款的原则态度物化为资助政策。(2)党团的程序特权,包括:提出修正案的权利,动议决议案的权利。可见,我国政党法在规定政党的实体权利方面任重道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治党治国治军,和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且,宪法还需要对政党作若干可直接适用的规定。

执政党的基本权利为执政权,其内容为宪法、组织法所列举的各项政府权力。(8)合作党履行接受领导义务的主体。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量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了大幅增长,法官办案压力持续增大。

(19)劳动合同法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仅以广东地区的情况为例,2008年1-6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域外经验多少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在当下的我国,可能正是法治话语流行,民主观念淡出甚至颇受非议,导致了公民参与和政治审议对于立法和政策选择的空间被大大压缩,产生了对诉讼的高度依赖。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便民措施涉及的当事人,具有同样的社会学特征:属于弱势群体。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地方的经费保障方式依然如旧。如果政治过程对社会矛盾消化不良,司法过程就会因不堪重负而功能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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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试图让法院越俎代庖,承担应由政治过程负担的责任,导致法院功能负荷过重,由一个本应对纠纷起到隔离、冷却、中性化功能[18]的系统沦为贯彻政府行政目标的手段。下面,让我们从对权利理论的抽象讨论,转到对案多人少具体原因的探究。[4](P.71)德沃金所主张的认真对待权利,也是在政治道德的视野中指明拥有权利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对与个人相对的政府的地位而言,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权利才堪称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5]。结语 司法不应成为社会矛盾的消防员,它在我国已不堪重负。

极为可能的一种推测是,其他领域的政府侵权吸引了太多的社会关注,劳动部门的不作为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新规定也是此类案件大量增加的原因。⑥可参见韩景玮、韩雪:我省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低于全国水平,载2012年7月12日《大河报》。由于该文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法院后来很少再以正式文件形式作此类规定,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类似拆迁不立案的不成文规定较为普遍。

经验研究显示,在稳定压力下法院会违背法律规则的要求来安抚那些能闹的当事人[16]。⑧第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空间狭窄,抑制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导致矛盾易发并涌向司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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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一出台就引起学界广泛争议。[13]王天林:社会转型与工会使命——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工会的艰难困局及其瓶颈突破,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据此,不服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的当事人只有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起诉。[16]贺欣:法院推动的司法创新实践及其意涵,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简化案件审理程序,等。行政化问题已几成我国法院难以治愈的顽疾。以此标准,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57件。(33)据相关研究,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受到极大的挑战与质疑,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标的额不大但个案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政治风险,处理不好就会引发上访、缠讼及群体性事件。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实现远程立案。

2005年1月,最高法院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会议督促各地加紧制定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12],也显示了法院系统对新诉讼费政策的深刻担忧,但是,这几乎没有对该政策的实施产生任何影响。我们在山东莱西法院和即墨法院的调研发现,行政诉讼案件在某些年份还有所下降,行政庭法官存在吃不饱的情况,有时还被抽调去别的庭协助办案。

尤陈俊:‘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已有的研究表明,我国为回应案件增加而日益膨胀的司法系统,已经形成了坚硬的科层化和纵向一体化格局。

作为社会综合治理政策的一部分,司法便民本质上是为弥补非诉讼的、政治性纠纷解决渠道的不足而被采纳的。我国是14.4个,位列法官数量较多国家之列。个体性的诉讼比集体性的政治参与也不容易引发令执政者担心的外部性影响,更不用说对分享权威的担心了。不过,由于对此问题的真伪尚存不同看法,②故有必要先期作一个讨论,目的既在于说明此一问题之真切存在,也借此厘定本文的论述范围和基本立场。

在我们的调研中,不少代理劳动维权案件的律师反映,劳动行政部门怠于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劳动侵权行为随处可见。统计显示,《道交法》实施的十年(2004-2013)中,全国机动车数量增加数倍,但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却呈下降趋势。

司法与民意的短路,直接的原因是法院在维稳压力下越来越怯于当事人上访,间接的原因是政治过程和行政权力吸纳民意、处置纠纷的能力严重缺失。六、司法过程与政治过程 法治在于定纷止争,而非兴讼滥讼。

⑩典型的例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下发内部文件(桂高法[2003]180号),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纠纷、下岗职工安置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不予受理。便民措施的广泛采用,在司法为民的政治话语下理所当然地凌驾于司法本身的规律之上。

[20]王亚新:诉讼费用与司法改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的一个‘中期考察,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26)讼案在很大程度上是《道交法》自身制造的。⑦约翰•杜威也很早就指出,从历史上看,凡争权利的运动,都因反对坏政府和官吏侵害个人自由而起,对于个人而言政治权利——参加选举和公共政治生活的权利是最为重要的,无此则其他权利难以得到保障[3]。有三个事实支持这一判断(后文亦有详细论述):1.我国法官办案都是单打独斗,而前述作为比较对象的美、英、德、日、韩等国,皆有数倍于法官的人员直接协助处理案件。

这些业外事务决定着权力机关、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进而影响到能否从地方和上级获得经费保障、福利待遇、人事安排等支持,所以必须由一些熟悉法院工作、具备审判经验的法官去做。可想而知,法官的高度职业化和独立性不符合体制对法官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也不利于自上而下地贯彻政治性目标。

这里仅回应前述行政诉讼的例子,虽然在一些地区,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经济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增长的同时存在行政案件没有相应的增长甚至有减少的情况,但这与其他领域的案件增长有着相同的原因。上述讨论表明,权利意识的增长看似是法治建设的成就,实则因为缺少政治方式实现诉求。

哈佛法学院的玛丽•格伦顿教授指出,在那之前美国人对权利的理解,完全与政府的结构性问题相连——关注联邦与州或者联邦政府内部的权力分配,这种理解一直遵循着建国时代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看法:宪法本身就是权利法案,把权力约束好了人民自然拥有自由,无须明确列出权利条款[7](P.430)。仅5月与去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6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

(责任编辑:小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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